79歲的李老太在馬來西亞旅游時乘坐快艇,途中遭大浪顛簸致腰椎、胸椎受傷。李老太不滿旅游公司的服務和應對措施,將對方告上法院,索賠4萬余元。27日,白云區人民法院判決旅游公司擔三成責任,賠償李老太9000余元。
2013年10月22日,李老太參加了廣州某旅行社組織的馬來西亞沙巴、文萊5天海島假期旅游團出境游。10月24日上午,她在參加沙比島游項目回程時,乘坐的快艇因速度過快劇烈顛簸,將其拋高又迅速落下,致腰椎、胸椎受傷。導游陪李老太到當地醫院后就撒手不管,也沒有通知保險公司緊急救援。李老太在酒店躺了兩天,等到旅游結束,導游才叫其跟團回國,到了香港后導游又把她丟下不管。李老太家人把她從香港接回廣州,轉廣州某醫院手術治療,后經法醫鑒定為十級傷殘。
李老太認為,她參加被告的旅游團出國旅游,被告應當保障游客的安全,承擔安全保障責任。而自己發生事故后,被告一個電話都沒有打過,更沒有履行救助義務。
旅行社答辯稱,旅游團多次極力勸告原告不要參加香蕉船游玩項目,然而原告及其同行親屬不聽勸告、不顧及自身條件,執意參加贈送的香蕉船游樂項目,最終在乘坐快艇途中因年紀較大、動作遲緩致使與快艇的硬座位相碰撞,導致意外發生。同時,其在李老太受傷后也及時協助其接受救助、安排行程,已經履行了應盡的警示、告知及保障的旅游合同義務。
被告為證實其已勸阻過原告不要參與香蕉船項目的游玩,提交了若干證人證言,但法院審查認為,被告所說的證人未到庭作證,原告對其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故法院認為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法院審理認為,在參團時,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旅游者參團告知書》中,被告已明確告知了旅游者應當視自己的身體狀況,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旅游項目,故被告已盡了事先說明的義務。原告仍選擇參團進行海島游,并在行程中參加了被告贈送的香蕉船游玩項目,故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原告其自身亦存在過錯。
但是,即使被告已經盡到了合理的事先說明義務,其也還應當在原告要求參加不適宜的項目時予以明確的警示,同時,被告既已同意原告參團,則應提高對原告人身安全的保障標準,盡量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因為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已盡到了合理的制止義務,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未能完全盡到對旅行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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