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游活動以及為旅游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游事業,完善旅游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旅游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游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游公益宣傳,對促進旅游業發展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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