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旅游法》的施行,不少人抱著極大的熱情和期望,這來源于《旅游法》的幾項規定。當前旅游市場混亂,是不爭的事實,不少報團跟過旅行社的人直呼上當坑爹,加景點、進商場、強制購物等行為是導致旅游質量低下的直接原因。對此,《旅游法》作了針對性的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而鑒于導游工資低、不得不通過加景點、逛商場等方式賺取回扣。《旅游法》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這看似保障了導游的合法權益,實際上對保護游客利益作用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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