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臺媒報道稱有大陸游客赴臺灣旅游夠買80多萬元新臺幣貨品,返回大陸3天后即退還70多萬元。業(yè)內人士表示,雖然《旅游法》規(guī)定對于旅行過程中購買的商品,享受“30天之內可無理由退貨”,但此規(guī)定僅針對低價團和指定購物。
近日,有臺灣媒體爆出,一名大陸游客參加赴臺游低價團,在旅行過程中買了80多萬元新臺幣貨品,但回到大陸才3天,就退了70多萬元。事件曝光后,引發(fā)網友關注,有網友認為是游客知假買假,但還有網友表示這是行使消費者權益。
業(yè)內人士表示,雖然《旅游法》規(guī)定對于旅行過程中購買的商品,享受“30天之內可無理由退貨”,但此規(guī)定僅針對低價團和指定購物。
事件回放
游客赴臺購物 購80萬退70萬
上周,有臺灣媒體爆出,臺灣旅游業(yè)傳出有大陸游客赴臺裝“闊”,一口氣買了80多萬新臺幣貨品,但回到大陸才3天,就退了70多萬元的商品。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島內一家大型連鎖購物店的工作人員指出,《旅游法》實施兩個月以來,原本被列在購物行程中的購物店狀況“慘淡”。
該人員說,10月,有一位大陸游客參加了最常見的寶島8天7夜低價團,因此當然避免不了要進店購物,在環(huán)島過程中“走到哪買到哪”,他因此一口氣花了80多萬元。
由于參加的是低價團,難免要以購物彌補團費,旅行社見到這位“大爺”,當然高興得不得了,將他伺候得好好的,沒想到才回到大陸的第3天,除了一些小紀念品和鳳梨酥等食品沒退,其他70多萬元的商品全都退貨。退貨的理由是《旅游法》規(guī)定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退貨。
收到退貨消息,臺灣相關旅行社、購物店到游覽車公司全都傻眼,因為購物產生傭金,牽涉到導游、旅行社和游覽車司機及購物店,彼此間如何善后,還得協(xié)調。尤其旅行社損失更大,因為是低價團,就是以購物傭金彌補團費,如今70多萬元貨品全退,有旅行社說“讓他白玩了”。
網友議論
是“知假買假”還是行使權益?
該事件曝光到網絡,不少網友也紛紛發(fā)表了對此事的看法。
有的網友表示,這個報道有些“偏頗”,《旅游法》規(guī)定,游客購買的物品30天內可以無理由退款,商家和旅行社就應該做好準備,給予退款。“指定購物店旅行社就可以順藤摸瓜找到店家退款,這應該不是難事,難就難在他們內部利益受損。”網友Anubisath表示。
“既然是低價團,那么購物店的商品質量就無法保證,如果旅游法不實施30天無理由退貨,那么消費者的權益誰來保證?”網友“小雅的天空”也贊同這樣的做法。
不過,也有其他網友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網友“蒙恩之刃3727”表示,“這個大陸游客也有問題,80萬臺幣換算成人民幣也要16萬呢,誰去臺灣會買這么多東西,難免有鉆法律漏洞的嫌疑,不會是知假買假吧?”
業(yè)內分析
無理由退貨權僅針對低價團
“這位大陸游客的做法沒有錯。”神舟國旅市場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大家對于《旅游法》中關于退貨的約束有些誤解,“30天無理由退貨”僅針對低價團和指定購物。
根據(jù)旅游法第35條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游客享有30天無理由退貨權。”該負責人解釋說,按照法律,若違反兩款規(guī)定情形——也就是“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以及“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前提下,才有資格享受“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這項法律保護。
溫馨提示
自由活動時間購物 退不了貨
環(huán)境國旅總裁鐘暉先生告訴記者,近期接到不少游客的退貨投訴,稱其在旅游過程中購買的物品有問題,希望在30天內給予退貨。
但是旅行社在處理事件的時候卻發(fā)現(xiàn),不少游客都是在其自由活動時間,前往當?shù)刂馁徫锷虆^(qū)購物時出現(xiàn)了問題。并不是“指定購物場所”。
鐘暉總裁表示,消費者主動維護自己的權益是好事情,但是并不能所有事情都“一鍋燴”,還要分清什么情況可以投訴退款,什么情況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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