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前往寧夏旅游,在參加自費項目時意外造成腰椎骨折。日前,該游客將旅行社起訴至法院。近日,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游客參加的是自費項目,但亦是發生在旅游互動期間,旅行社有向游客說明和警示的義務,但旅行社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盡到了相應義務,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由于旅行社投保了旅行責任險,故法院判保險公司賠償受傷游客損失11萬余元。
彭先生所在的單位與本市一家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合同約定,由旅行社組織彭先生等43名工作人員前往銀川、西寧和蘭州等地旅游。事發當日,彭先生在導游的帶領下,到中衛市沙坡頭風景區游玩。其間,他自費參加了沙地摩托車項目。但車輛在行進過程中出現劇烈顛簸。顛簸過程中,彭先生的腰部嚴重受傷。事發后,他被送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腰二椎體爆裂骨折”。3天后,他在醫院做了手術。術后,彭先生的親屬與景區和寧夏地陪旅行社達成了賠償協議。
日前,彭先生將本市旅行社和該旅行社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在單位與被告旅行社簽訂的旅游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原告作為旅行團成員,以個人名義提起旅游合同訴訟,符合法律規定。被告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約向原告提供優質、安全的旅游服務。原告作為旅游者,依約支付了旅游費用,有權要求被告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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