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報訊(記者魏紅萍 通訊員張紹娟報道)旅游買珠寶首飾發(fā)現(xiàn)有問題,雖然辦理了退貨,卻扣了100元費用,林某夫妻倆很生氣,想到當初和旅行社的約定后,將旅行社告上了法庭。3月10日,記者從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林某夫婦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其自行承擔。
2014年9月,林某夫婦跟隨某旅行社去海南旅游,并向其支付了旅游團費1萬多元。考慮到旅游常常遭遇強制購物的問題,林某夫婦與旅行社協(xié)商后在合同中寫明:全程不增加任何購物點,如被誤導購物將賠付2000元/人。
林某夫婦到了海南,一路按行程到了奧斯萊特文化旅游景區(qū),其間有大型購物中心,林某夫婦在此選購了5萬余元的珠寶首飾。孰料回家后不久,中央電視臺播出了海南奧斯萊特文化旅游景區(qū)內珠寶價格與品質嚴重不符的節(jié)目。林某夫婦收看后意識到自己上當了,于是聯(lián)系旅行社要求退貨,旅行社當即安排赴海南的導游將林某夫婦購買的珠寶帶回商家,并由商家將退款直接打給林某夫婦。然而打款時少了100元,夫妻倆覺得這錢是旅行社扣掉的,于是又向當?shù)毓ど滩块T投訴,旅行社堅稱與公司無關,雙方爭執(zhí)不下,后旅行社將100元支付給林某,雙方矛盾愈演愈烈。
2015年1月,林某夫婦以違約為由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賠償4000元違約金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夫婦倆提供了旅游行程單、出團通知書、交納旅游團費收據、銷售憑證、質保單等作為證據。
法庭上,旅行社辯稱,自己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行程單上明確寫到,部分景區(qū)、酒店內設購物場所,屬于自行商業(yè)行為,對于原告自行購物不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某夫婦與旅行社之間存在旅游合同關系,雙方應當按照旅游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旅行社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增加購物點的違約行為。
按照雙方旅游行程單約定,奧斯萊特文化旅游景區(qū)作為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計劃中的一部分,被告將原告帶至奧斯萊特文化旅游景區(qū)內的購物點由原告自行購物,并不屬于被告在旅游計劃外另行增加購物點的情形,原告在購物過程中是自主自愿不存在被告強迫;且在原告要求退貨時,被告積極協(xié)助原告與商家聯(lián)系辦理退貨退款(現(xiàn)退貨退款已辦理完畢),因此被告在履行旅游合同過程中并不存在增加購物點的違約行為,原告以被告誤導購物構成違約為由,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40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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