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旅游者造成的損失也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網北京9月11日電 (李政杰)
據國家旅游局消息,昨日國家旅游局召開貫徹實施《旅游法》有關問題咨詢會。咨詢會上國家旅游局對行程中旅游者維護權益和履行義務做了特別說明。旅游者的行為造成其他旅游者或旅行社損失的,旅游者也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旅游局表示,當前,旅游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大大提高,對旅游市場秩序的規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實踐中,也有個別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有不恰當的行為,包括在解決旅游糾紛中,有些過激的言行,甚至導致行程難以順暢進行,損害了其他旅游者的利益。
《旅游法》明確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也就是不論是地接社還是直接提供相關旅游服務的履行輔助人的問題,組團社都要承擔責任。因此,旅途中發生的問題,如果不是當時必須解決的,旅游者完全可以回到居住地后找組團社承擔責任。當然,也不排除旅游者可以及時與地接社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旅游及相關部門投訴解決。
旅游團隊多由互不相識的游客組成,每個旅游者的行為關系到其他旅游者的利益,為了照顧其他旅游者的利益,《旅游法》規定,旅游者在行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一是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二是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三是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四是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旅行社因此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支出的費用;造成旅游者滯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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