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在旅游行業的作用與性質
旅行社作為旅游行業的經紀人和代理商。把旅游的六大要素吃、住、行、游、購、娛串成一個完整的產品向旅游者銷售。其作用在旅游者與旅游企業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旅行社一方面向旅游者提供直接的服務,如:宣傳、咨詢、銷售旅游產品;另一方面為旅游者代訂旅游六大要素的產品服務,以及其他的中介、委托服務,如:代辦簽證,代辦保險等。旅行社在行業中定位就表明其為風險行業。
二、旅行社的危機及風險形式
1.旅行社的危機
旅行社危機是指旅行社在經營活動和經營管理的過程中出現市場份額萎縮、客源流失、服務質量下降、財務虧損、人才散失等等。這些危機的突出,表現為旅行社抗風險能力的強弱,也就體現了旅行社的管理能力的強弱。
2.旅行社的風險
(1)合同風險
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為第一合同關系;旅行社與相關的服務協作單位,如旅游汽車公司、酒店、餐廳,景點等簽訂合作協議為第二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中合同相對性原理的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只能夠向對方主張權利,承擔義務。既然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必須對簽約旅游者負責,旅行社不能直接以該服務是交通部門、飯店提供,而把責任推給相關單位,要求旅游者直接向他們提出賠償要求。所以,由于合同具有相對性,旅行社和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就意味著旅游者必須為旅游合同所列出的全部旅游服務承擔責任,而旅行社對相關服務單位的制約又是微乎其微。從這個意義上講,旅行社與旅游者一經簽訂旅游合同,旅行社自身難以有效解決的矛盾已存在,旅行社所面臨的不可避免的風險就永遠存在。
(2)債務風險
拖欠團款問題是旅行社行業長期存在的一大頑癥。旅行社的盈利靠服務費和代理費收入,但在這個日益競爭的市場里,“零團費”、“負團費”讓旅行社不得不押款進行資金周轉。特別是以地接為主營業務的旅行社,都不同程度地被組團社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拖欠團款,從而產生債務風險。
(3)安全風險
“沒有安全,就沒有旅游”,這是旅游從業人員再熟悉不過的忠告。旅游安全,包括旅游者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在旅游者的旅游過程中,不論責任在誰,只要發生了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糾紛就難以避免。在所有的旅游糾紛中,旅游安全糾紛對旅行社的損害往往是最大的,高額的賠付使旅行社不堪重負而導致破產。昆明一家旅行社由于一次交通意外事故,法院要求其賠付200多萬元,此旅行社因無力賠償致使企業歇業。
三、旅行社風險防范的原則
1.全員危機教育
特別是旅行社高層管理者要增強危機意識和抗風險能力,并將危機意識傳導每一個員工的心理。
2.建立危機風險預警系統
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經營狀況和旅行社現狀的分析,增加快速反應能力,制定有效的處理措施,及時解決各種突發事件。
3.利用法律手段,加強旅行社內部管理
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明確各種法律關系主體和責任條款,并落實到位。
四、處理策略
1.如何防范旅行社債務風險的拖欠款問題
旅行社在長期開展業務的過程中,有約定俗成的操作模式。比如通過雙方往來傳真對團隊的確認。案例:2004年廣東某旅行社(甲方)給昆明某旅行社(乙方)發了幾十個團,雙方都是往來傳真確認,每月甲方按傳真約定給乙方做團人的個人儲蓄卡上打錢。雙方開始合作一直沒問題,但從“十一黃金周”到年底,甲方以各種借口拖延付款。乙方考慮到以前一直合作不錯,也就沒有拒絕接團。可到年底催款時,甲方已欠乙方幾十萬元的團款,到法院起訴,乙方敗訴,此筆欠款成為死賬。原因有三:一是雙方業務往來全是傳真;二是往來確認的簽字沒有公章;三是雙方往來的團款全部走私人賬戶。
這個案例說明了僅僅有往來傳真在業務合作中是不夠的,特別是在沒有公章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其他的證據能證明雙方業務合作的事實,欠款是很難依法追償的。組團地接的合作協議中最重要的條款不是團隊如何地接,團款如何結算,違約金如何計算等問題,而是對雙方合作的履約方式和履約代表人的確定和爭議管轄的約定。
(1)履約方式的確定:即把傳真作為雙方團隊確認的主要依據之一,合同中應該有類似這樣的表述:“本協議為雙方業務使用中的原則性約定,具體團隊接待單團單議,雙方關于團隊接待的往來確認傳真和結算傳真與協議用樣具有法律效力。”
(2)履約代表人的確定:即把對方旅行社負責和地接社銜接的相關人員的姓名列明。因為旅行社有時在需要團隊確認時無法蓋到公章,或組團社故意不加蓋公章,但又必須要確認。這時,履約代表人的簽字就相當于蓋公章。這樣約定就可以避免有些沒有蓋章的傳真難于認定了。
(3)如果和地接社合作的是個某個旅行社的分部或承包部門,一定要在這份合作協議中見到旅行社的公章或財務章,合同章同時出現,這樣可以避免一旦引起非法取得的承包部門的印章進行傳真確認的無效性了。
(4)最好將該合作協議的爭議訴訟管轄約定到地接社所在地,一旦產生債務糾紛,可以方便法院審理,抑制和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合同中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約定由地接社所在地管轄,也可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者約定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5)付款的問題,如果合作雙方的款項往來都走公司帳戶那沒問題,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很多的旅行社之間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往來的款項走私人的儲蓄卡,這個時候,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確定地接社接受團款一個或幾個的儲蓄卡的卡號,開戶者等相關信息。這一約定看起來對組團社更有利一些,或者說對組團社更公平一些。其實這種做法也可以為欠款訴訟中相關問題的舉證帶來便利。
2.如何防范旅游安全風險
從目前的情況看,旅游安全風險防范的方式只能采取購買旅游保險。旅行社的保險有兩種:旅行社責任險和旅客旅游意外保險。可有效地防范和轉嫁旅游者的旅游風險。但大多數旅行社的管理人員對與這兩類保險,認識不清、理解不透徹,認為只要購買國家旅游局強制要求的旅行社責任險就可,這種認識不夠準確,下文就這兩個險種作一闡述。
五、旅行社責任險與旅游意外險的區別
旅行社責任保險與旅游意外保險都是旅游保險的險種,二者都是保障在發生旅游事故時,旅游者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并且分擔旅行社風險的制度。但二者在很多方面又存在著不同,主要有以下幾點:
1.保險標的不同;
2.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
3.保險來源、投保方式不同;
4.保險期限、索賠時效不同;
5.賠償依據,賠付額度不同。
據初步統計,目前實際發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從數量上看,絕大部分的人身、財產、安全事故屬于意外事故,和旅行社的責任沒有任何直接的關系。但從合同關系和損害程度上看,旅行社的責任,就需要仲裁機構或法院的認定,事后賠付。旅行社先期所墊付的款項就可能無從追償,旅行社責任保險在這個時候并不能發揮作用。而旅游意外險賠付主體是游客本人,一旦發生事故,賠付可以立即到位。旅行社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必須購買兩險,特別是組團社要購買雙保險。在昆明大多數的旅行社還購買了旅游地接保險,這樣不論旅游者發生了責任事故,還是意外事故,或者是第三人責任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害,旅行社都可以讓保險公司代為支付賠償,較為徹底地擺脫了旅游保險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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