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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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推動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替代高碳能源
2022-12-21
自2017年以來,在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司法部的指導下,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組織成立專家組和工作班,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形成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草案)》,現次征求公眾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在2020年5月9日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第一章(征求意見稿)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規范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確保能源安全,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促進能源優質發展。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第一章(征求意見稿)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規范能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確保能源安全,優化能源結構,提高能源效率,促進能源優質發展。 〔適用范圍〕本法適用于其他法律對能源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 〔戰略和體系〕能源開發利用應適應生態文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遵循促進消費革命、供應革命、技術革命、體制革命和全面加強國際合作的發展方向,實施節約優先、基于國內、綠色低碳和創新驅動的能源發展戰略,建立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第四條 〔結構優化〕國家調整優化能源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優先發展可再生能源,核電安全高效發展,提高非化石能源比例,促進化石能源清潔高效利用和低碳發展。第五條 〔科技創新〕國家制定能源技術經濟政策,對新技術路線進行經濟評價,鼓勵和支持能源科技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促進能源科技的自主創新和產業化。第六條 〔安全儲備和應急〕國家建立和完善能源安全儲備制度,有效控制戰略能源資源開發,完善能源運輸戰略渠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完善能源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提高能源安全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能源安全。第七條 〔安全生產〕能源安全生產管理應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第一、綜合管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主要責任的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地方監督和部門監督責任,確保安全生產投資,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第八條 〔活動規范〕從事能源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生產、加工、轉換、儲存、運輸、交易、供應、使用等活動,遵守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改善能源開發利用條件,安全高效地生產能源,科學合理地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九條 〔建設用地〕能源建設要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需要征用、征用土地的,依法給予補償、安置。第十條 〔專業服務〕為能源開發利用提供專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標準提供專業技術和管理服務,并對服務結果負責。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有關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能源技術、信息和培訓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第十二條 〔普遍服務〕國家完善普遍能源服務機制,確保公民獲得基本能源供應和服務。第十三條 〔支持農村能源〕國家按照統籌城鄉、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和提升服務的原則,制定政策支持農村能源發展,增加農村清潔優質能源供應,提高能源服務水平。國家支持農村能源資源開發,因地制宜推進可再生能源利用,改善農民烹飪、取暖等能源條件,提高農村生產生活能源效率,提高清潔能源在農村能源消費中的比例。第十四條 〔能源市場化〕國家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機制,形成市場主要決定競爭領域能源價格的機制,建立有效的能源監督體系。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投資、經營、管理主體應當公平競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五條 〔供應保障〕國家支持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能源保障能力,確保能源穩定、可靠、有效供應,滿足合理的能源消費需求。第十六條 〔監督管理〕按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本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能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能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有關行業、領域的能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十七條 〔標準化〕積極制定先進能源標準,完善能源標準體系,提高能源標準化水平。第十八條 〔節約能源〕國家采取法律、經濟、行政、宣傳教育等手段,確保節能高效開發利用,促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節能,合理控制總能耗。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支持能源資源的綜合發展。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共生能源礦產資源的開發。能源用戶應樹立節能意識,節約能源使用。以財政資金支付能源費用的用戶應成為節能示范用戶;其他用戶應加強節能降耗。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國家加強產業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加強對能源工業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的監督。能源企業應加強污染源控制和環境風險防治,減少能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能源用戶應減少能源使用過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溫室氣體排放。第二十條 〔國際合作〕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協調保障的方針,全面加強國際合作。第二十一條 〔信息披露和宣傳教育〕建立健全能源領域信息披露制度,明確信息披露的范圍、內容、方法和程序。重大規劃和能源項目應做好公眾溝通和公眾參與。國家組織宣傳教育能源知識。第二章 第二十二條能源戰略和規劃 〔能源戰略的地位和內容〕國家能源戰略是指導能源可持續發展、確保能源安全的總體戰略,是制定能源規劃、政策和措施的基本依據。根據基本國情、國防安全、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環境保護需要和國內外能源發展趨勢,制定國家能源戰略。在制定重大項目布局安排的能源戰略時,應進行環境影響論證,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國家能源戰略應當規定國家能源發展的戰略思想、戰略目標、戰略布局和戰略重點。第二十三條 〔規劃體系〕國家根據能源戰略編制和實施能源規劃,確保國家能源戰略的實現。能源規劃包括綜合能源規劃、分領域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能源規劃和區域能源規劃應遵循綜合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分領域能源規劃應相互協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能源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規劃。第二十四條 〔編制和內容全國綜合能源規劃〕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家能源戰略,編制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國家綜合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實施。第二十五條 〔編制國家分領域能源規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綜合能源規劃組織編制實施國家分領域能源規劃。第二十六條 〔編制區域能源規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能源資源稟賦、能源生產消費特點,組織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相應的區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應符合國家綜合能源規劃,并與國家分領域能源規劃相銜接。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布局和總量平衡后,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國家布局、總量控制和跨省運輸的區域能源規劃。第二十七條 〔編制地方能源規劃〕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家綜合能源規劃編制省級能源規劃。省級能源規劃應與國家分領域能源規劃和相關區域能源規劃相銜接。省級綜合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審批。第二十八條 〔公眾參與〕能源規劃的編制應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能源規劃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范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內容外,能源規劃應及時公布。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規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能源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三十條 〔評估和修訂規劃〕能源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對能源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需要或者評估結果及時修訂能源規劃,報原規劃審批機構批準后實施。第三章 能源開發與加工轉換第一節 第三十一條一般規定 〔基本原則〕能源開發和加工轉化應遵循合理布局、優化結構、節約高效、清潔低碳的原則。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能源開發、加工和轉換項目,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二條 〔優化能源結構〕國家鼓勵能源資源高效清潔開發利用,支持可再生能源優先開發,合理開發化石能源資源,因地制宜發展分布式能源,推動非化石能源取代化石能源,低碳能源取代高碳能源,支持石油天然氣新燃料和工業原料的開發應用。第三十三條 〔開發轉換管理〕國家加強對能源開發加工轉化活動的監督管理,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范能源開發加工轉化秩序,保護能源資源。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需要取得能源開發、加工、轉換行政許可的,依照其規定。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應對氣候變化〕能源開發、加工、轉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減少資源消耗,控制和控制污染,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環境。能源開發、加工、轉化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有關評價。建設項目的節能環保設施、職業健康防護設施、安全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從事能源開發、加工、轉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污染控制、生態保護或者土地復墾的義務。第三十五條 〔能源開發利用生態補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污染控制、生態恢復、土地復墾等重大能源開發加工轉化建設項目的規劃和措施,完善相關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第三十六條 〔稅費制度〕國家建立健全能源相關稅收制度,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合理發展能源資源,開發非化石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第二節 第三十七條化石能源 〔化石能源勘察〕國家加強對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的,合理開發化石能源。第三十八條 〔化石能源開發原則〕煤炭、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加工、轉化應遵循安全、綠色、密集、高效的原則,提高資源回收率和清潔高效的開發利用水平。第三十九條 〔煤炭開發利用〕煤炭開發利用堅持統一規劃、整體勘察、有序開發、清潔高效利用。國家優化煤炭開發布局和生產結構,促進煤炭安全綠色開采,鼓勵礦區循環經濟發展,促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適當發展煤炭燃料和化工原料。國家對特殊稀缺煤種實行保護性開采,鼓勵煤層氣優先開采和煤礦瓦斯抽采利用。第四十條 〔油氣開發〕石油、天然氣開發堅持陸海并重,加快海油氣田開發。石油、天然氣生產企業應采用先進技術。國家鼓勵非常規、低品位油氣資源的經濟有效發展,如致密油氣、頁巖油、頁巖氣、煤層氣等,鼓勵石油和天然氣勘探開發的新理論研究和新技術的研發和儲備。允許符合準入要求的市場主體在保護性開發的前提下參與油氣勘探開采。國家鼓勵規模、先進、集約化的石油加工轉化模式,優化石油加工轉化產業布局和結構。第四十一條 〔天然氣利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積極合理發展天然氣,優化天然氣利用結構,提高天然氣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第四十二條 〔火電開發〕能源主管部門應采取措施,開發清潔、安全、高效的火力發電及相關技術,提高能源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優化火力發電結構,因地制宜發展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和熱電氣多聯供。第三節 第四十三條非化石能源 〔加快非化石能源的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可再生能源、核能等非化石能源的發展,監測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第四十四條 〔可再生能源目標體系〕國家將可再生能源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制定國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目標和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目標,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規劃的約束性指標,并分解為各項目
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監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情況,并進行年度考核。第四十五條 〔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制度〕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制度,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用電量中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最低比重指標。供電、售電企業以及參與市場化交易的電力用戶應當完成所在區域最低比重指標。未完成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最低比重的市場主體,可以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向超額完成的市場主體購買額度履行義務。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交易情況相應調整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第四十六條 〔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國家制定相關財政、金融和價格等政策,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第四十七條 〔可再生能源開發〕國家實施流域梯級開發水能資源,在生態優先前提下積極有序推進大型水電基地建設,適度開發中小型水電站,堅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舉、本地消納和外送相結合的原則發展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因地制宜高效開發利用生物質能。國家鼓勵推廣地熱能和太陽能熱利用,積極推進海洋能開發。國家鼓勵城鎮和農村就地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建設多能互補的分布式清潔供能體系。第四十八條 〔企業保障義務〕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上網和依照規劃的發電保障性收購制度。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配置范圍,發展智能電網和儲能技術,建立節能低碳電力調度運行制度。石油銷售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熱力、燃氣管網等城鎮能源基礎設施應當接收符合入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熱力或者燃氣。第四十九條 〔核電開發〕國家堅持安全高效發展核電,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針,加強核電規劃、選址、前期、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等環節的管理和監督。核電項目的投資經營市場準入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全國核電發展和布局,加強核電廠址資源保護,推進先進核電技術、裝備的研發和自主創新,推廣先進成熟、安全經濟的核電技術,促進核電技術進步和產業化發展,加快培養核電專業化人才。第五十條 〔核電安全〕國務院有關部門、相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加強核電安全和應急管理,加強核安全監督,加強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體系和核電廠安全文化建設,確保核電安全高效發展。核設施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全面責任。第四章 能源供應與使用第五十一條 〔基礎設施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能源基礎設施建設,保護能源基礎設施,保障能源輸送暢通,提高能源供應能力。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石油、天然氣和電力輸送管網等能源基礎設施的建設;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能源規劃,預留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并納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建立相關規劃間的動態調整機制。第五十二條 〔農村能源建設〕國家支持農村能源開發利用、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農村能源供應能力和服務水平。國家重點支持少數民族、邊遠和貧困地區的農村能源建設。在發生能源供應短缺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協調能源企業優先保障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用能。第五十三條 〔管網管理〕電網、石油天然氣管網等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應當完善公平接入機制,依法向符合條件的能源生產、銷售企業等市場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市場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接入能源輸送管網。國家加強管網統籌規劃,促進管道間互聯互通。接入能源輸送管網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第五十四條 〔企業服務規范〕能源供應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保證服務質量,滿足合理需求,接受能源用戶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第五十五條 〔企業供應要求〕承擔電力、燃氣和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保障營業區域內的用戶獲得安全、持續和可靠的能源供應服務,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不得拒絕或者中斷能源供應服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暫時無法提供服務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影響的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告;停止經營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工作。第五十六條 〔供應企業信息公開〕承擔電力、燃氣和熱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并通過互聯網等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示其服務成本收益、服務規范、收費標準和投訴渠道等,并為用戶提供公共查詢服務。第五十七條 〔用戶義務〕電力、燃氣和熱力等能源用戶應當按照安全使用規范和節能要求使用能源,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的價格支付費用。第五十八條 〔普遍服務〕承擔電力等能源供應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的普遍服務義務。能源普遍服務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第五十九條 〔重點用能企業信息強制公開〕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公布重點用能企業名單,要求其報告用能情況并向社會公布能源利用效率和單位產品能耗等信息。第六十條 〔需求側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市場規則組織開展能源需求側管理工作。能源供應企業應當落實國家關于能源需求側管理的有關規定,能源用戶應當對能源需求側管理工作予以配合。第六十一條 〔節能減排義務〕能源供應企業和用能單位應當履行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義務。未完成節能減排目標的企業和單位應當依法實施能源審計或清潔生產審核。第六十二條 〔節能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以及節能的產品和服務。第六十三條 〔消費管理政策〕國家支持建立綠色能源消費市場,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可再生能源等清潔低碳能源。第五章 能源市場第六十四條 〔市場主體〕能源領域的自然壟斷性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應當分開經營,鼓勵各類投資主體依法平等參與能源開發利用活動和基礎設施建設。第六十五條 〔市場建設目標〕國家區分不同能源品種特性,推動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市場建設,建立主體多元、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有效監管的能源市場體系,實現能源資源在更大范圍的優化配置。國家推動建立功能完善、獨立運營、規范運行的能源市場交易機構或交易平臺,鼓勵發展各種有效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種。第六十六條 〔價格機制〕能源領域的競爭性環節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國家推動形成主要由能源資源狀況、市場供求關系、環境成本、代際公平可持續等因素決定能源價格的機制。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管理。政府制定能源價格的權限和范圍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依據。第六十七條 〔價格成本監審〕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開展能源價格成本監審。能源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真實、準確提供價格成本數據,接受價格成本監管。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考慮能源產品或者服務的市場供求狀況、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以及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準許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計稅和公平負擔原則,制定、調整納入政府定價范圍的能源價格。第六十八條 〔市場建設內容〕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推動能源市場發展,合理布局交易機構和交易平臺,指導制定能源市場設置方案和市場規則。第六十九條 〔規范市場秩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能源市場運行秩序和自然壟斷環節的監管,規范和維護公平競爭的能源市場秩序。第六章 能源安全第七十條 〔總體要求〕國家統籌協調能源安全,將能源安全戰略納入國家安全戰略,優化能源布局,加強能源安全儲備和調峰設施建設,增強能源供給保障和應急調節能力,完善能源安全和應急制度,全面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第七十一條 〔能源設施、場所安全保護〕能源企業應當加強對生產、轉換、輸送、儲存和供應能源產品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的安全管理。能源生產、供應設施和場所應當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隔離區或者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及相關設施、設備和場所安全的活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石油、天然氣、熱力、電力輸送管網等能源基礎設施的安全。第七十二條 〔網絡與信息安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能源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建立健全能源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的法規體系和標準體系。能源企業應當認真執行網絡與信息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第七十三條 〔供給保障〕國家保障能源有效供給,滿足國計民生的基本需求。能源生產、供應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能源供應合同,按時按量供應能源,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能源供應,不得擅自提高價格、減少供應數量。第七十四條 〔安全儲備〕國家按照政府儲備與企業儲備相結合、儲備與產供儲銷體系相銜接的原則,建立石油、天然氣、煤炭等能源安全儲備體系,科學設置儲備規模,持續優化品類結構,不斷提升儲備效能。政府儲備包括國家直接投資運營和國家出資委托企業開展的戰略儲備。企業儲備包括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和以生產經營庫存、產能儲備等方式形成的其他儲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能源安全儲備能力建設和收儲、輪換、動用管理。能源礦產資源戰略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第七十五條 〔儲備動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動用能源儲備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一)因突發事件導致全國或者局部地區出現能源供應中斷或者大幅度減少,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國內市場供需嚴重失衡、國民經濟遭受重大影響或者損害;(二)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量進行調節與控制的需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動用的其他情形。第七十六條 〔預測預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密切跟蹤國際、國內能源市場,建立健全預測預警機制,提高應急能力??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能源預測預警,及時有效地對能源供求變化、能源價格波動以及能源安全風險狀況等進行預測預警。能源預測預警的重點是石油、天然氣、電力和煤炭等重要能源產品的供需和安全。能源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主管部門報告能源預測預警信息。第七十七條 〔能源應急〕國家加強能源行業應急能力建設,健全完善能源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建立能源應急制度,應對能源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以及其他能源突發事件,維護基本能源供應和消費秩序,保障經濟平穩運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能源應急相關設施和管理體系的建設,提高應急能力,有效應對能源突發事件。從事能源開發生產、加工轉換和供應的企業以及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加強應急儲備,健全應急體系,完善應急預案,強化應急響應,加強應急能力建設。第七章 科技進步第七十八條 〔科技創新〕國家鼓勵和促進能源科技創新,推動建立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采取措施促進能源新技術、新產品和新設備的研發、示范、推廣和應用??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對能源領域取得原始創新、集成創新以及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突出成果的推廣應用。第七十九條 〔科技重點領域〕國家支持能源資源勘探開發、能源加工轉換、能源傳輸配送、能源清潔和綜合利用、節能減排以及能源安全生產等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符合條件的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產業化發展應當納入國家科技和產業發展相關規劃。第八十條 〔扶持政策〕國家支持能源領域符合條件的基礎性、前沿性、關鍵性和公益性的技術裝備和重大技術標準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應用。國家鼓勵企業以及其他社會資金對能源科技的投入。第八十一條 〔科技發展機制〕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立能源研發創新平臺,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開展科技攻關活動。第八十二條 〔人才培養〕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支持、指導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結合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提出的能源相關專業人才培養需求,開展能源領域緊缺人才的培養,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合作培養能源相關專業人才。第八十三條 〔科學普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能源科技知識普及活動,支持社會中介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能源科技咨詢與服務,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識和科學用能水平。第八章 國際合作第八十四條 〔國際合作方式〕國家通過締結國際條約、簽訂雙邊或者多邊能源合作文件、參加或者建立能源國際組織、協調能源政策和能源標準、協商解決重大問題以及通過開展聯合規劃、聯合開發、人員交流和信息交流等方式,加強全方位國際合作。第八十五條 〔境內能源合作〕國家依法保護在中國境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八十六條 〔投資貿易合作〕國家加強能源領域的雙邊與多邊投資貿易合作,防范和應對國際能源市場風險,促進能源雙向投資以及產品、技術和服務貿易,調動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性,構建多元化供給體系。國家鼓勵進口清潔、優質能源,引進先進能源技術,加強化石能源和高耗能產品的進出口監督管理。第八十七條 〔跨境能源基礎設施〕跨境能源輸送管網、能源運輸通道以及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經營等活動,應當符合國家能源戰略和規劃,并接受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管理、協調和監督。第八十八條 〔科技與教育合作〕國家鼓勵開展能源科技、教育和人才培訓的國際交流合作,促進先進能源科技的研發、應用和轉化。第八十九條 〔國際合作信息服務〕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能源國際合作信息平臺,完善能源國際合作信息服務體系,促進國際能源信息共享。第九章 監督管理第九十條 〔監督管理職責〕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能源規劃執行、能源開發利用活動、能源市場和有關安全保障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能源監管條例由國務院制定。第九十一條 〔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與能源生產經營有關的材料,按照監管機構要求接入監管信息系統,報送監管信息,并接受、配合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第九十二條 〔行政許可或者驗收〕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需要行政許可或者驗收的能源開發利用、生產經營事項,嚴格進行審查或者驗收;不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條件的,不得給予行政許可或者驗收通過。對不予行政許可、不予驗收通過的,應當說明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其陳述和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采納。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能源開發利用、生產經營活動的,負責行政許可或者驗收的部門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責令其停止相應活動或者限期整改。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負責行政許可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應當撤銷原行政許可,并說明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告知當事人申請救濟的權利和途徑。第九十三條 〔供應監督〕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監督檢查能源供應情況,督促能源供應企業做好能源供應保障工作。第九十四條 〔管網公平開放監管〕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電網、石油天然氣管網等能源輸配管網的公平開放、投資運行效率等實施監管,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第九十五條 〔安全儲備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能源安全儲備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九十六條 〔應急監督檢查〕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能源企業和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應急預案、應急體系建設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參與能源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第九十七條 〔現場檢查〕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為履行法定職責,可以進入能源企業和用能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 ** 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予以封存。第九十八條 〔非現場監管〕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能源監管信息系統,通過實時在線監測以及信息報送等手段,實現對能源企業的規劃建設、加工轉換和安全生產等活動全覆蓋、全過程的非現場監管。能源企業應當主動接受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非現場監管,積極配合能源主管部門做好系統接入、數據信息報送等工作。第九十九條 〔強制措施〕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能源企業和用能單位違法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禁止的能源產品、技術或者設備的,可以依照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要求予以查封、扣押;發現能源企業和用能單位有轉移、隱匿資金或者銷毀財物嫌疑的,可以申請人民 ** 予以凍結。第一百條 〔企業配合義務〕能源企業和用能單位應當對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行為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符合法定程序。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條件、資料。第一百零一條 〔執法要求〕能源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能源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第一百零二條 〔執法行為約束〕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涉及能源開發利用的事項進行行政許可、驗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要求接受行政許可、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相關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第一百零三條 〔聯合檢查〕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可以實行聯合檢查;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違法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第一百零四條 〔社會監督和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對能源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能源違法行為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告知舉報人。第一百零五條 〔信息公開與信用體系建設〕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能源信息監管制度公開能源監管信息。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能源行業信用體系,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能源監管機制。第一百零六條 〔能源計量〕能源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能源計量,配備能源計量器具,完善能源計量體系,能源計量器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能源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第十章 法律責任第一百零七條 〔政府監管責任〕能源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在監督和管理工作中 ** 、 ** 、 ** 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八條 〔管網開放責任〕經營能源輸送管網設施的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一方經濟損失的,對責任方按日處以經濟損失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法律規定,未履行公平、無歧視開放管網義務的;(二)能源輸送管網的設施、設備和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第一百零九條 〔普遍服務責任〕承擔能源普遍服務義務的企業擅自中斷、停止履行普遍服務義務的,由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用戶經濟損失的,對責任方處以損失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條 〔報告披露責任〕能源企業和相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三)未按照監管要求報送相關信息的;(四)未按照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披露相關信息的。第一百一十一條 〔執法配合責任〕能源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監督檢查中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拒絕提供必要條件的;(二)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三)妨礙能源主管部門采取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行動的。第一百一十二條 〔橫向協作責任〕能源企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能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生產、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從事能源開發生產活動,未依法開發共生、伴生能源礦產資源的;(二)能源供應企業未依法履行其能源供應保障義務、相關公告查詢義務的;(三)未執行能源應急預案、應急指令,不承擔相關應急任務的。第一百一十三條 〔強制信息公開〕重點用能企業不如實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告或者不向社會公布用能情況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一百一十四條 〔法責銜接條款〕本法規定的處罰,由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其他法律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一章 附則第一百一十五條 〔術語的法律解釋〕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能源,是指產生熱能、機械能、電能、核能和化學能等能量的資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含頁巖氣、煤層氣、生物天然氣等)、核能、氫能、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電力和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二)化石能源,是指由遠古動植物的化石演變而成的能源,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三)非化石能源,是指除化石能源之外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水能、核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四)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中可以循環再生、反復持續利用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五)清潔能源,是指開發利用、使用過程中環境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能源。(六)燃氣,是指天然氣(含頁巖氣、煤層氣、生物天然氣等)、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和沼氣等氣體燃料。(七)能源企業,是指以能源的開發生產、加工轉換、儲存、輸送、配售、供應、貿易和服務等為主營業務的企業。(八)用能單位,是指購買、使用和消費能源產品的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九)能源開發利用,是指能源資源的規劃、勘查、設計、建設、生產、加工轉換、儲存、輸送、交易、供應、使用、處置和保護等活動以及能源專業服務。(十)能源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能源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以及其他事件。(十一)能源加工轉換,是指經過一定的工藝流程使能源的物理形態或者能量形式發生變化、生產出其他能源產品,不包括以能源為原料生產其他產品的活動。(十二)能源基礎設施,是指保障能源基礎公共服務的設施,包括輸配電網絡、石油天然氣輸送管網、能源儲備設施、能源專用碼頭、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和鐵路專用線等能源設施。(十三)能源需求側管理,是指政府或者公用事業企業單位通過采取激勵措施,引導用能單位改變用能方式,提高終端能源利用效率,實現能源服務成本最小化的用能管理活動。(十四)能源審計,是指由具備資質的能源審計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標準,對用能單位能源利用活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定量分析和評價。第一百一十六條 〔立法授權〕軍隊能源的建設管理和開發利用,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另行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 〔法律生效時間〕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健全完善能源治理體系、推進能源治理能力現代化,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送審稿)》修改稿進一步研究修改,形成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制定《能源法》的必要性能源是國民經濟重要領域。新時代能源發展對推動社會生產生活方式變革,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具有重要的支撐和驅動作用。長期以來,能源基礎性法律缺位。制定《能源法》,一是推進“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的迫切需要。面對能源發展的新形勢新問題,黨中央提出“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推進能源革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赌茉瓷a和消費革命戰略(微信年)》《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及14個能源專項規劃已出臺,我國能源發展改革的方向目標、頂層設計亟需在法律中明確,以保障能源發展方向和基本制度的穩定性。二是促進能源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能源領域正經歷體制機制的深度調整,電力、石油天然氣改革深入推進,體制改革文件及配套文件已印發,改革工作已在全國范圍內基本鋪開,亟待通過法律約束和制度安排,明確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規范公平的競爭秩序、明晰的法律關系,實現以安全高效、綠色智能、開發共享為特征的能源高質量發展。三是推進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迫切需要。當前,有效競爭的能源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尚未完全形成;能源規劃、政策、監管、標準等現代化治理手段的相互銜接未充分發揮;能源各品種協同互濟、優化整合尚未完全實現,這些都需要能源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能源結構、能源市場等綜合性、全局性問題進行規制,為能源現代化治理提供法治保障。二、擬設立的主要法律制度征求意見稿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四個革命、一個合作”能源安全新戰略,立足能源發展新形勢新任務,堅持問題導向、重點突出,健全完善能源治理體系,助力能源高質量發展。征求意見稿擬設立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一是通過戰略、規劃統籌指導能源開發利用活動,推動能源清潔低碳發展;二是科學推進能源開發和能源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能源供應能力;三是以保障人民生活用能需要為導向,健全能源普遍服務機制;四是全面推進科技創新驅動,提升能源標準化水平,加快能源技術進步;五是支持能源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推進能源市場化;六是建立能源儲備體系,加強應急能力建設,保障能源安全;七是依法加強對能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健全監管體系,推進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三、起草過程2017年以來,在原國務院法制辦、司法部的指導下,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成立了專家組和工作專班深入研究、反復論證、多次溝通,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原國務院法制辦《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送審稿)》修改稿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原題為《國家能源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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